纪法周课

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(第四期)

作 者:方正出版社        来 源:纪检审计部        2024年06月04日

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

二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

违纪案例2:李某,中共党员,某市直属单位工作人员。在与朋友聚餐时,李某多次对党中央政策品头论足,否定“一国两制”等党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政策,被人拍照录像后传至互联网上,造成恶劣影响。

纪律提醒: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行为,是指违反规定,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。

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,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。“七个有之”问题,其中之一就是尾大不掉、妄议中央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,要求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,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,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。党中央在

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,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,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,但是有些人“当面不说、背后乱说”“会上不说、会后乱说”“台上不说、台下乱说”,不仅严重扰乱党员队伍思想,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,应当受到党纪处分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本案例中,李某在公开场合否定党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政策,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,应予严肃处理。

法规适用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:

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(一)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;

(二)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;

(三)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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