纪法周课

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(第九期)

作 者:方正出版社        来 源:纪检审计部        2024年07月09日

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

六、搞非组织活动、捞取政治资本

违纪案例:苏某,中共党员,某市组织部部长。苏某与单位中部分省籍人员围绕自己建立了一个“小圈子”。“圈子”里的成员拉帮结派,尤其是在干部提拔任用时,这些人互相投票,排挤他人。苏某在组织考察时对“圈子”成员均大力推荐,造成较坏的影响。

纪律提醒: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行为,是指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、拉帮结派、政治攀附、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。

该行为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,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,相互勾结,搞亲亲疏疏,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。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规定,“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”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;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、小圈子、小团伙,坚决防止野心家、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。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党员干部来看,有的奉行圈子文化、码头文化,搞“小圈子”,搞团团伙伙,培植个人势力;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;有的野心膨胀,公器私用,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;有的政治问题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,大搞利益交换,形成利益集团,破坏党内政治生态,影响党的执政基础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、拉帮结派、政治攀附、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,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、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导致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本案例中,苏某等人在单位内部搞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、拉帮结派、捞取政治资本,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,应予严肃处理。

法规适用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四条:

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、拉帮结派、政治攀附、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,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、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导致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
( 阅读: 人)